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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吳行復第13號
申請人:某精密機械公司。
被申請人:蘇州市吳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陳某甲。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不服,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申請材料不全,經本機關要求補正后,于2023年2月3日補正相關材料。本機關于2023年2月3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06工認〔2022〕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案涉工傷認定”),責令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本次受傷不屬于工傷。
申請人稱:根據案涉工傷認定的內容顯示: 2021年12月22日,第三人在工作期間,不慎被重物砸傷左足,經過蘇州市吳中區某衛生院及蘇州市某醫院救治及診斷,為左足壓砸傷。申請人認為,前述有關第三人系在申請人處工作時受傷的認定不屬實。2021年12月22日,第三人上午7時54分至申請人處上班,即當日的中午12點01分便打卡離開工作崗位至廠區外活動。而至當日下午15時,第三人才告知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其受傷,但其當時就醫的蘇州市吳中區某衛生院到申請人單位距離僅1.1公里,其騎電動車僅需三分鐘至五分鐘時間,結合第三人當日打卡離開申請人處的時間為12時01分,如其是在申請人處因工受傷的,則其應當在當日的12時06分前就可達到蘇州市吳中區某衛生院,但事實上卻在近三個小時后才告知申請人受傷事宜,明顯其系離開申請人處后才受傷。另外,第三人在去醫院診療之前其未向申請人或其他同事表明自己在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傷。申請人認為,按照常理,第三人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的,其應第一時間告知同事或者管理人員,而后再由相關人員送醫或撥打120急救電話。而第三人該次認定工傷中,其系中午打下班卡后長達三個小時時間才告知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其受傷的相關情況,在此之前未向任何同事或管理人員反應其工作期間受傷的事宜。另外,申請人與第三人相鄰工位的其他員工核實,該員工也表示未看到第三人當日在工作時受傷,其當天也未告知工作時受傷,因此認為第三人當天所受傷害與工作無關,就前述內容該員工在第三人申請工傷認定期間也至被申請人處做出說明。但被申請人仍然無視前述事實,認定第三人該次受傷為工傷,并作出案涉工傷認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案涉工傷認定;2.蘇州市吳中區某衛生院地圖位置截屏;3.王某甲《情況說明》;4.第三人考勤打卡記錄表。
被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第三人系申請人職工,職務為操作工,2021年12月22日11時30分許,第三人在申請人車間工作時,不慎被掉落的鐵板砸傷左腳,經蘇州市吳中區某衛生院、蘇州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足壓砸傷。
二、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工傷認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第三人于2021年12月22日,在申請人處車間工作時,不慎被重物砸傷左足。其受傷情形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按照規定作出案涉工傷認定,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屬于工傷,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三、被申請人作出案涉工傷認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關于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經審查符合工傷認定申請受理的條件,于2022年10月12日予以受理,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并分別依法送達,申請人收到上述通知后提交了關于第三人申請工傷認定的答辯、情況說明,認為第三人的受傷情形不屬于工傷。后被申請人在核實了所有證據材料,并進行了調查詢問的基礎上,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了案涉工傷認定,認定第三人受傷情形屬于工傷并依法送達。以上程序完全合法。
四、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首先,根據錄音資料,第三人與申請人處負責人施某、王某乙兩次就第三人受傷及賠付事宜的交談中,申請人從未否認過第三人所受傷害屬于工傷的事實,且申請人處負責人王某乙在過程中明確表示“我們就是你是工傷,你就按工傷來走,該怎么走就怎么走”。施某亦表示“醫藥費我全給你出”。根據常理,基本可以確定第三人系在工作中受傷的事實。其次,第三人與施某的聊天記錄截屏、第三人自述、就診記錄以及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同事王某甲的工傷認定調查筆錄,可一一對應,相互印證,可以證明第三人系于2021年12月22日當日午休前在工作過程中被砸傷的事實。申請人雖否認第三人系因工作原因受傷,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結合現有證據,第三人的情形顯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工傷認定申請表》;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工傷認定申請證據清單》;3.第三人身份證復印件;4.《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5.蘇州市吳中區某衛生服務中心《放射科檢查報告單》,蘇州市某醫院《X線檢查報告單》、《出院記錄》;6.第三人《自述》;7.《工傷認定申請證人證言》(孔某、陳某乙)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8.2022年7月1日、7月6日錄音光盤及錄音內容文字稿;9.微信聊天記錄截屏;10.《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11.《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12.申請人《關于陳某甲申請工傷認定的答辯》、王某甲《情況說明》;13.《工傷認定調查筆錄》(第三人、施某、王某甲)、施某身份證復印件;14.案涉工傷認定、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
第三人稱:一、2021年12月22日11點半左右,第三人在車間干活時,柜子底板突然掉落,砸傷第三人左腳,剛開始砸麻了沒有感覺到疼痛,到12點的時候,開始疼痛,并且開始紅腫,第三人便去刷臉打卡,當時施某在辦公室,第三人便口頭告知其受傷情況,施某讓第三人趕緊去醫院看看,這也與其后來在聊天過程中說“幸好我叫你去看下醫生”相吻合。施某在后來與第三人的兩次談話中也從未否認過第三人的工傷,一直承諾會按照法律規定賠償,且一直表示已經為第三人購買了工傷保險。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二、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工傷決定認定書,被申請人經調查核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為第三人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定程序、證據確鑿。
第三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微信聊天記錄截屏;2.《工傷認定申請證人證言》(孔某、陳某乙)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3.2022年7月1日、7月6日錄音光盤及錄音內容文字稿。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系申請人員工,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于2021年11月4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2021年12月22日,第三人不慎被掉落的鐵板砸傷左腳,經蘇州市吳中區某衛生院及蘇州市中某醫院救治及診斷為左足壓砸傷。第三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10月12日受理,并于同日制作《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并分別送達第三人、申請人。經審查第三人及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調查詢問等程序,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5日做出案涉工傷認定,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屬于工傷,并于次日分別郵寄送達第三人及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工傷認定申請表》;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工傷認定申請證據清單》;3.第三人身份證復印件;4.《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5.第三人考勤打卡記錄表;6.蘇州市吳中區某衛生院地圖位置截屏;7.蘇州市吳中區某衛生服務中心《放射科檢查報告單》,蘇州市某醫院《X線檢查報告單》、《出院記錄》;8.第三人《自述》;9.《工傷認定申請證人證言》(孔某、陳某乙)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10.2022年7月1日、7月6日錄音光盤及錄音內容文字稿;11.微信聊天記錄截屏;12.《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13.《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通知書》、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14.申請人《關于陳某甲申請工傷認定的答辯》、王某甲《情況說明》;15.《工傷認定調查筆錄》(第三人、施某、王某甲)、施某身份證復印件;16.案涉工傷認定、郵寄憑證及物流信息。
本機關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等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對本轄區內發生的事故傷害進行工傷認定的行政職權。本案中,結合在案證據來看,申請人與第三人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未對上述問題提出異議,本機關不再贅述。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第三人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
第三人自述其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的工作時間內,在申請人車間的工作區域,焊接拼裝產品配件鐵板不慎掉落砸到腳趾而受傷,因受傷時未意識到骨折,在工作區域休息到中午打卡下班并向申請人負責人說明受傷情況。同時,考慮到中午醫院休息,故先回家休息后騎車前往蘇州市吳中區某衛生院就診。同事王某甲的調查筆錄載明其當天中午去食堂吃飯途中遇到第三人,第三人告知其工作時腳被砸傷,且其看到第三人當時走路腳確實有點不方便,下午上班時聽其他同事說第三人在工作時受傷。上述陳述與第三人基本一致,且考慮到第三人受傷后行動雖有不便但并未直接導致行動不能,故其關于當時未意識到骨折、考慮到中午醫院休息的陳述,符合一般人的認知,是對其就診時間延后作出的合理解釋。至于受傷時是否有同事目睹、受傷后是否第一時間告知負責人、受傷后是否盡快申報工傷等情況均不影響工傷認定,申請人認為第三人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但并未提供有效證據加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綜上,第三人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被申請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案涉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案涉申請材料,經受理、調查等程序,被申請人于同年12月5日作出案涉工傷認定,并依法送達第三人及申請人。以上處理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等之規定,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06工認〔2022〕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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